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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指南

住院費用負擔

膳食費除了健保給付之管灌飲食(鼻餵管灌食)由健保給付;福保由健保給付130元、職傷者由健保給付65元,其餘均由病人自付,其計算自開伙起算,並依餐收費,分別為:
餐別 / 飲食種類
普通飲食
治療飲食
早餐
70
70
中餐
90
100
晚餐
90
100

(一)雖然您有全民健保,但依法您仍應對健保給付費用,自付一定比率,其比率如下:
住院日數
部分負擔比例
1-30 日
10%
31-60 日
20%
60 日以上
30%
( 二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
a. 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四萬捌千元。
b. 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
捌萬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保險對象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已住院者,其當次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上限,准按九十七年上限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核計。
( 三 ) 免自行負擔項目如下:
1. 重大傷病
2. 分娩
3. 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
4.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5. 其他:榮民、福保、職傷、職病、百歲人瑞、三歲以下兒童

(一)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變性手術、預接種、 酒癮及家暴、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二)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三)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四)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五)人體試驗。
(六)日間住院。但精神病人照顧不在此限。
(七)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八)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九)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四、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獲得其同意,並填具自費 同意書。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五、
自費病人於住院期間,每三日結算一次,請至住出院櫃檯繳付暫付款,基於方便考量,病人或家屬可依自由意願繳交費用,但不論是否繳交費用,就醫權益均受相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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